12月19日上午,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商务部部长薄熙来就WTO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在香港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问您对本次会议总体上有何评价?
薄熙来: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多哈谈判在本次香港会议上取得了一些积极进展,可以说是破了题,我们对上述进展感到高兴,并希望这些进展能推动谈判在更多领域取得突破。香港会议后,要实现在2006年结束谈判的目标,接下来需要解决的难题还很多,任务还非常艰巨,会议所取得的进步仍是有限的,我们必须继续加紧工作,不能有丝毫懈怠。同时,要在未来数月内加快谈判进程,关键是发达国家必须拿出更大的诚意,表现出更多的灵活性。
记者:中国对香港会议的主要关注是否在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中得到体现?
薄熙来:中方的一些重点关注在《部长宣言》中得到了体现:
1、《宣言》第58段规定,由于新成员在加入谈判中做出了广泛承诺,新成员的特殊情况将在谈判中予以考虑。这意味着,在今后谈判中要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新成员所享受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做出具体规定,以减少新成员在新一轮市场开放中的压力。
2、《宣言》第7段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自主指定一定数量的农产品作为“特殊产品”并且有权使用“特殊保障机制”。这样,中国一些弱势农产品就可以得到一定保护,免于减让或少减让。
3、《宣言》第5段规定,没有“黄箱”和“综合支持总量”(AMS)的发展中成员的“微量允许”可以免于削减。由于中国没有黄箱补贴,这意味着中国在多哈谈判中不需要对农业的国内支持进行削减。
4、《宣言》第14和15段规定,非农产品减税公式采用多个系数的瑞士公式,并且发展中成员的灵活性条款,是谈判模式的有机组成部分。这既有利于促进世界范围的工业制成品的市场开放,也有助于对发展中成员的一些敏感产业给予适当的保护。
记者:中国在香港会议上发挥了哪些作用?
薄熙来:中国政府对这次香港会议非常重视,进行了认真准备,派出了来自多个部门的110余人组成的代表团参会。中方在会议期间做了大量工作,参加了全部7次“绿屋会议”,与近20个成员的部长及WTO总干事、美国商会会长等进行了双边会谈,并参加了数十场高官会和协调组磋商。在会议期间,中国代表团积极与各成员进行沟通,阐述中国的立场和主张,为推动谈判取得进展做出不懈努力。
会前,中方提出要在发展问题上实现“早期收获”,这一主张被各方所接受。这次会议解决了发达成员为最不发达国家出口的产品提供免关税和免配额待遇及取消棉花补贴等问题,公共健康的协议也已在会前达成。这些“早期收获”保持了多哈谈判的势头,增强了发展中成员对谈判的信心。
在农业谈判中,中国作为G20成员,与其他G20成员一起,努力推动发达国家在农业谈判中做出取消出口补贴和实质性削减国内支持的承诺,发挥了积极、建设性的作用。
在非农谈判上,中方明确提出支持瑞士公式,同时强调,两个系数之间的差距应该足够大,以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中国的建议得到很多成员的支持和响应。
在今后的谈判中,我们还将一如既往地发挥积极和建设性的作用,与其他成员一道推动谈判进程。
记者:这几天,您多次强调要切实给予中国新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请问理由是什么?这是不是以“双重身份”来寻求“双重保护”?
薄熙来:绝大多数WTO成员的承诺是在10年前乌拉圭回合中做出的,而中国的承诺是在4年前加入WTO时做出的,承诺的总水平甚至超过了许多发达国家。中国在农业、非农和服务各领域都做出了重大而广泛的承诺,是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巨大贡献:中国的农产品平均关税从1992年的54%降至目前的15.3%;承诺不对任何农产品出口提供补贴。中国100%约束了关税,进口关税由1992年42.9%削减至9%;完全放开了贸易权,取消了包括汽车配额在内的所有进口数量限制措施。中国承诺的范围涵盖了服务贸易的11大部门,共100个分部门。
中国在新一轮谈判中做出进一步承诺面临很多实际困难。因此在多哈回合应当在充分考虑新成员已做出的贡献,给予新成员必要的灵活性,包括部分产品免减,以及少减、晚减并享受更长的实施期。从本次会议上达成的部长宣言,可以看出中方对新成员问题的关注得到了其他成员的认同。我们希望随着谈判的深入,这些关注能够切实得到解决。
中国是地地道道的发展中国家,承受着巨大的发展压力,理所当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享受特殊和差别待遇,而且,4年前中国刚刚加入世贸组织,有些承诺现在还在履行当中,面对多哈新一轮市场开放的压力,理所当然应享受为新成员专门规定的一些必要的灵活性,中国并没未要求“双重保护”,中国要求的是对一些特定的弱势产业给予适当的照顾。
记者:有人把中国与巴西、印度、南非等视为“先进的发展中成员”;而您明确表示,坚决反对对发展中成员分类,原因何在?
薄熙来:中国坚决反对对发展中成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再分类。巴西、印度、南非、阿根廷和中国都是发展中大国,虽然这些国家的经济规模比其他发展中国家大,但具备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共同特征,包括金融体系脆弱、贫困人口多、地区发展不平衡、经济结构不合理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差等,而且“家大有家大的难处”,它们照顾着世界上大多数人口,承受着巨大的发展压力,试图剥夺他们享受发展中国家普遍应该享受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是不公正、不合理的,既无任何法律依据,也无经济和政治基础。应切实保障它们享受发展中成员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