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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改通过

来源:新华网 2014-11-22 1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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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改通过---预售商品想退不能退、信息泄露却找不到源头、加盟店扮直营店销售预付卡……随着上海市近日通过修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明年3月15日起,这些乱象或将和2000多万上海市民告别。

新华网上海11月22日电(记者周蕊、吴振东)预售商品想退不能退、信息泄露却找不到源头、加盟店扮直营店销售预付卡……随着上海市近日通过修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明年3月15日起,这些乱象或将和2000多万上海市民告别。

  拒绝退货需消费者同意

“双十一”预售产品不满意却退不了货,网购鞋子试了一下大小商家就称已经被穿过拒绝调换……这些烦心事,从明年3月15日起,或将和上海消费者正式告别。

明年3月15日起有了新的法律武器保障。届时正式实施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是否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程序有明确的规定:除了新消法中明确列出的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四类商品,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

上海市消保委秘书长陶爱莲介绍,根据新的条例,未来商家对有关退货的条款需要“一人一物一确认”。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一些网购商品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必须是“一人一物一确认”。这样要求商家必须在消费者下单时出现明确的提示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为售后消费争议的解决提供便利。

 个人信息泄露从源头强化

上海市消保委近期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调查报告》显示,通过对从100位志愿者处收集的788条垃圾短信、227个骚扰电话进行数据分析发现,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情况依然存在,消费者饱受侵扰但维权困难。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需要从源头上强化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管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征得消费者同意,“这些证明资料至少留存五年”。

同时,新条例还规定,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增加消费者的费用,违反这一规定,商家或将面临最高达5万元的罚款等处罚。

  加盟店直营店给予监管

“买了好几万的健身卡,最终却发现该卡只能在办卡的加盟店内使用,根本不和该品牌的几十家其他门店通用。”消费者陈女士的遭遇,相信很多消费者也有过。预付卡类的权益怎么保障?新修订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祭出了两大利器。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不仅明确,对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可以通过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等方式予以监管,还要求被特许人在经营场所、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避免混淆加盟店和品牌自由直营门店两个不同的概念。

丁伟介绍,为了加强对加盟店不诚信行为的监管,《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还明确了特许人的责任,要求在与被特许人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要求和保证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加强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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