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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诉百度云侵权 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仍待厘清

来源:央广网 2015-04-02 08: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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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诉百度云侵权 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仍待厘清---百度强调,涉案的《金陵十三钗》等影视作品是百度云的注册用户自行上传和分享,并非百度公司的行为,百度公司已经尽到了充分注意的义务。被代:百度公司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将涉案作品上传百度网盘以及在百度云分享的行为。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如今我们在说到“云”的时候,很多时候说的并不是天上的云,而是虚拟的“云”,云计算的兴起,让这种虚拟的云进入了我们的生活,让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云存储,大量的云存储服务也随之层出不穷。比方说,我们最熟知的阿里云、百度云等等。我们打开百度云的官方网站,它的自我介绍是:“百度云是百度公司推出的一款云服务产品。通过百度云,您可以将照片、文档、音乐、通讯录数据在各类设备中使用,在众多朋友圈里分享与交流。”

不过,百度未必想到过,百度云这个“分享与交流”的功能会给自己惹来麻烦。最近,乐视网将百度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乐视网享有《金陵十三钗》等影视作品的网络传播权,而百度公司在百度云产品中,引领用户找到了没有播放权的影视作品,乐视网要求百度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四万元。

四万元是小,但可以看出诸如乐视网之类的视频网站如今越来越重视版权问题。对他们来说,版权背后,意味着前期的大量资金投入,也事关后期的点播与广告收入。昨天,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乐视状告百度一案。

庭审中,乐视网举证证明自己对《金陵十三钗》等影视作品依法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向法庭出示公证书证明,百度利用百度云,向用户提供存储空间和“分享”功能,并将分享内容进行“电影”、“电视剧”等频道分类,还在首页为分享者设置了“达人推荐”栏目,使用户在该栏目中很容易找到相关电影,进行下载和在线播放。

审判长:原告,请你明确,你方所主张的被告的侵权行为共包括哪几项?

原代:第一项是,被告的百度云产品网络版和手机客户端上对于涉案电影进行了分享形式的传播,我们认为这是一种帮助侵权的行为。

对此,百度反驳说,百度云中的“达人推荐”是对网盘注册用户的推荐,是对人的推荐,而不是影视资源的推荐,而且是机器自动生成的。

被代:这种推荐是机器按一定的参数,包括用户网页访问量,粉丝量、分享量等参数自动地动态地生成的,并非人工操作,因此原告指责百度公司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影视资源推荐是不成立的。

乐视网还认为,在百度云软件、安卓系统手机客户端、iPhone客户端、iPad平板电脑客户端,公众可以通过热门站点7060影视的电影频道找到涉案电影。乐视网要求百度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百度公司总的答辩意见是“不同意”,百度不存在侵权、帮助侵权的行为,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担责。百度云、包括百度网盘是向用户提供存储空间和“分享”功能的免费服务。

被代:广大网民使用百度注册账户进入百度云产品后,可以将原本存储在计算机本地硬盘或移动硬盘上的各类文件内容上传,保存到百度网盘,由用户自行对网盘的资源进行管理、分享、和下载,百度公司不对网盘的内容进行任何控制、修改、或编辑。

百度强调,涉案的《金陵十三钗》等影视作品是百度云的注册用户自行上传和分享,并非百度公司的行为,百度公司已经尽到了充分注意的义务。

被代:百度公司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将涉案作品上传百度网盘以及在百度云分享的行为。

对此,乐视网进行了反驳,认为百度公司存在过错。

原代:个人用户在网络上传播电视电影作品,在司法实践中和司法理论中已经被定性为侵权行为。百度视频可以看到涉案电影有哪几个播放源,百度百科对涉案电影拍摄时间、它的导演、主演、播放时间、票房进行了介绍,涉案电影《金陵十三钗》是不是有明确权利的专业的影视剧,被告也是具有这种明知的能力。显然这个辩解是不能成立的。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此案的进一步审理将对在网页版、手机客户端、HD版的云产品提供服务的性质如何判断、能否进入避风港进行免责等问题,进一步厘清。庭审中双方提到的恶意占用网络存储空间的行为如何发现,如何打击,也有待于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出台。

前面提到了版权保护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指的是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它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不承担侵权责任。目前,这些避风港原则主要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由于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我们对此案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还不得而知,不过我们可以想见的是:如果云存储能适用避风港原则,那么改变的将会是整个互联网行业的生态。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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