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百姓生活 - 正文

外籍女长城撞死七旬老太续:肇事者处于失联状态

来源:央广网 作者:刘旭辉 2015-04-10 09:02:2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前天中午12点,来自黑龙江佳木斯的73岁崔洪芳老人和家人到北京慕田峪长城游玩。

央广网北京4月10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前天中午12点,来自黑龙江佳木斯的73岁崔洪芳老人和家人到北京慕田峪长城游玩。当他们爬到慕田峪长城19号和20号烽火台之间时,老人被一名外籍女子撞到,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老人的外甥女陈女士昨天晚上在接受新闻纵横值班编辑崔天奇采访时,回忆了当时的情景:

陈女士:我们是往上爬嘛,当时我是在最前面的,他们是在一个坡的顶端,很吵很闹,在玩儿嘛。我就说我们靠边,然后我们就开始往边上靠,我二姨也往这边靠,我老公也往这边靠,我们三个都往这边靠。结果她就冲下来了,这个时候速度非常快,因为她特别快,我就没看到她,因为我要看路。结果我一回头的时候,人就已经碰到了墙。

记者:被冲下来的人推了一下,然后头撞到了墙是吗?

陈女士:对对对。

回忆到这里,陈女士突然要求中断采访。

陈女士:您稍等一会儿,这会儿要给这个老外退房,要把她的行李拿走,所以我们要开着车跟着她,到现在也不知道这人到底在哪儿。

这让人感到非常意外,家属怎么会不知道撞到了老人、导致老人死亡的肇事者的去向呢?据北京怀柔公安分局通报,撞到老人的是38岁的加拿大籍女游客弗丁(FORTIN)。弗丁和同行的几名外籍人士住在东直门外的一家酒店,从昨天下午开始,陈女士和两个朋友就一直在酒店大厅守候。而恰恰在昨天晚上接受我们采访的同时,陈女士听说包括肇事者弗丁在内几名外籍人士正要办理退房手续,她要赶去阻止肇事者离开。

一个小时以后,新闻纵横值班编辑再次致电陈女士得知,他们并没有见到肇事者,而弗丁之前住的房间确实人去屋空了。

陈女士:她那个房间已经空了,服务员已经打扫完了。

记者:那她人去哪了您知道吗?

陈女士:不知道,我们不知道。她的东西有可能偷偷拿走了,或者拿到别的房间了。

按照常理,这个人撞到了我的家人,甚至我的家人因为这一撞已经去世了,我怎么也不能让肇事者从我的视线里消失。陈女士说,因为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一度告诉他们,肇事者已经被控制了,而实际上并没有。

陈女士:外事办说的,外事办说这个人正在怀柔分局。我们问他,人一定是被控制了吧?他说是的,一定是被控制的。然后我们就在怀柔公安分局的门卫的旁边有一个两排座位的小屋,就根本没进大门,就在那有一个人就来告诉我们了,说人已经放了,我们已经没办法去控制她的行踪。人家要走的话,我们也没有任何手段去控制她。

之所以把人放了,还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是因为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办案民警告诉陈女士,该事件不属于刑事案件范畴,已转治安支队处理,建议走民事诉讼程序。

陈女士:他们当天就说了,这个可能定刑事案件的可能比较小,我们说不管刑事还是民事,我们不想治人家罪,我们全家人都是肯定的,不是非想让人家去个监狱啊什么的。但这件事你必须要处理啊,不管是你是过失啊还是什么的,你都得要面对这件事啊。

国际私法专家、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副院长姜世波教授 在接受中央台记者汤一亮采访时认为,这一事件中,加拿大籍女子弗丁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要件。

姜世波:这个案子有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素也就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能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但正如陈女士所说,甭管刑事还是民事,肇事者不能说走就走了啊。那么,陈女士和家属现在应该怎么做呢?我们知道,民事案件的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也就是,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说白了,你不告,就没人去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姜世波教授介绍,如果及时提起民事诉讼,那么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外国人在我国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离境。

姜世波:所以这个的前提就是你上法院起诉,法院立案以后,由法院通知有关的出入境管理方,限制离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一个《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这里面也有相关的规定,包括程序也有。

换个角度说,这名加拿大女子在家属提起诉讼并立案之前,任何人无权限制她离开中国。但问题是,肇事者现在处于失联状态,如果她已经离开了中国应该怎么办呢?国际私法专家姜世波教授坦言,那麻烦就会比较大。

姜世波:离境复杂在什么地方呢?第一,执行上很麻烦,我们的法院作出判决以后,即使是我们的官司打赢了,因为我们和这个国家不知道有没有司法协助协定,如果没有民事式民事、商事司法协助协定的话,那这个国家可能就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来执行我们的判决了,打赢了官司又执行不了判决那就没有意义了。

经过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外事协助司网站,我们看到我国和加拿大于1995年就签订了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但并没有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也就是说,一旦肇事者回到加拿大,加拿大并没有义务来执行我国的民事判决。因此,作为死者家属,当务之急是找到人,并尽快在我国提起民事诉讼。那么,问题是,留给死者家属的时间允许吗?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