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百姓生活 - 正文

民航局:乘机切莫太“任性” 扰乱秩序将受罚

来源:新华网 作者:刘旭辉 2015-08-13 07:56:4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记者12日从中国民用航空局了解到,《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关于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空运输安全的通告》近日发布,对于危害民航运输秩序的各类违法犯

原标题:民航局:乘机切莫太“任性” 扰乱秩序将受罚

新华网北京8月12日电(记者樊曦)记者12日从中国民用航空局了解到,《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关于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空运输安全的通告》近日发布,对于危害民航运输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民航公安机关将从严打击。

根据通告,机场内和航空器内严禁以下11种行为:在机场内,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通道);违反规定进入机坪、跑道和滑行道;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攀(钻)越、损毁机场防护围界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在航空器内,冲闯航空器驾驶舱;对机组人员实施人身攻击或威胁实施此类攻击;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等航空设施设备或强行打开应急舱门;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电子设备;抢占座位、行李舱(架);吸烟(含电子香烟)、使用火种。

通告明确禁止的三类扰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秩序的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购票、登机;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文件购票、登机;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此外,通告再次明确,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枪支、弹药、军械、警械;弩、匕首等国家管制器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的物品。通告强调,禁止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民航正常运输秩序的行为。

民航局公安局特别提醒,对于违反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将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罚款、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月底8月初,民航公安机关已查处15起旅客“任性”打开应急舱门、携带火种乘机、携带危险品乘机、航站楼打架滋事、机上吸烟、飞行中使用手机等危害民航运输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至3000元、拘留5天到12天等处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