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三位股东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新晨科技无实控人?)
■文 | 尚义
近日,新晨科技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的公告引起了深交所关注并下发关注函。
8月23日,新晨科技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福华、康路、张燕生(以下简称“三方”)签署的《一致行动解除协议》。三方达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在2021年8月20日三方签署《一致行动解除协议》后终止。公司由原三名一致行动人共同控制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
来源:公告截图
截至本公告日,李福华直接持有公司14.53%股份,康路先生直接持有13.09%股份,张燕生直接持有公司11.38%股份,合计持有公司39%股份。
根据公告显示,根据三方签署的《一致行动解除协议》解除后,三方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但三方各自所持公司股份不变。
依据三方所持公司股份来看,《一致行动解除协议》解除后,李福华、康路、张燕生为公司前三大股东。
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来源:公告截图
从新晨科技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来看,徐连平、蒋琳华的持股数量分别为33118750股、31693750股,持股比例分别为11.04%、10.56%,位列第四、第五大股东。
8月25日,新晨科技收到深交所下发的关注函,要求其说明:
李福华、康路和张燕生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原因、决策过程,是否违反原协议或相关承诺的约定,是否存在相关增持或减持计划,是否存在通过解除一致行动协议规避股份减持及相关限制性规定或变相豁免承诺的情形,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2020年6月28日李福华离任公司董事。自公司成立起至2020年6月28日,李福华、康路和张燕生三人长期担任公司董事长、董事及总经理、董事及副总经理等重要职务,共同控制公司。康路现任公司董事长,张燕生现任公司董事及总经理,负责公司治理和实际经营。请补充披露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前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安排、重大决策程序变动情况,并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逐一分析说明认定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李福华、康路和张燕生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一致行动安排或约定。
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是否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未来是否会存在控制权争夺的风险。
8月27日晚间,新晨科技公布2021年上半年业绩报告显示:
2021年上半年,新晨科技实现营业收入3.95亿元,同比下降4.71%;实现净利润1690.37万元,同比增长2.7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37.63万元,同比增长18.04%;基本每股收益为0.04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为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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