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严禁捆绑搭售、不当收费、暴力催收等 银保监会拟出台消费者保护新规)
中国网财经5月20日(记者安然 朱玲)在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怎么保护?如何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行为?日前,银保监会近日就《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共8章,56条,主要包括五大方面的内容,包括关于总体目标、机构范围、责任义务、监管主体和工作原则的规定;关于工作机制和管理要求;规范机构经营行为;关于监督管理;明确适用范围、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等内容。根据《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消费金融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苏筱芮向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相较此前的指导意见文件,本次《管理办法》制定内容更为细化,一方面针对此前在互联网贷款、消费金融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高发领域,总结提炼了相关管理经验,另一方面通过细则的制定来明确业务规范,督促银行保险业机构完善相关制度。
禁止强制捆绑、搭售产品或服务
在规范机构经营行为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强制捆绑、搭售产品或服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单方为消费者开通收费服务,或是强制指定由消费者承担费用的第三方合作机构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同时还规定,银行不得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在信贷业务中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比例不得高于同一产品或服务利率水平的100%,不得以向其他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
事实上,“捆绑搭售”、“不当收费”是在互联网贷款、消费金融领域金融消费者维权的高发领域。中国网财经在今年315金融曝光台中就曾报道多个互联网贷款平台“被指收取高额服务费”等,多名消费者控诉,正是这些费用变相推高利了其贷款利率。
而关于贷款利率,此前在已有年化利率明示的相关规定,本次《管理办法》又提出了“新增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的,应该按照价格管理相关规定提前三个月公示。”
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苏筱芮认为,服务费及利息相关规定既能够有利于金融消费者避免承担过高利息,也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规范营销、催收等行为
《管理办法》还对金融机构的自动营销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规范自动营销行为,对客户呼叫、信息群发、网络推送等进行统一控制,避免短时间内对同一消费者重复呼叫和高频发送短信等行为。
在催收行为方面,《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规范催收行为,自行或委外催收应全程记录催收过程。催收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未经法定程序或消费者同意,向不具有偿债义务人员告知具体债务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采取暴力、恐吓、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采用其他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进行催收。
近年来,暴力催收在互联网贷款、消费金融领域也一直是被关注的焦点。中国网财经记者注意到,在黑猫投诉平台上,关于消费金融的投诉达十万多条,其中“暴力催收”的控诉屡见不鲜。今年1月,消费金融领域就有头部机构曾因催收不当领取290万罚单。
但另一方面,近年来以“反催收联盟”为代表的、针对个人借贷的恶意逃废债行为和相应组织迅速增多。此类行为和组织严重影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同时也给金融消费者利益带来损害。
在零壹财经研究院院长于百程看来,《管理办法》的实施将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系统且可操作性的参考,并且成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的依据。
禁止第三方合作机构驻点
在互联网平台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督促和规范与其合作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有效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授权同意,不得在不同平台间传递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利用痕迹数据对消费者开展未经授权的营销活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金天表示,上述内容和表述十分明确,相关机构将难以再非经消费者必要合理授权而进行个人信息的采集和跨平台交互,也将难以将登录、浏览痕迹等与金融属性不具有强关联的行为数据用于差异化产品定价和营销。
《管理办法》还提出,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允许第三方合作机构进驻营业网点或自营互联网平台,并以银行保险机构的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销售产品和服务。
苏筱芮表示,近年来监管持续收紧机构与外部第三方,尤其是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合作,典型业务如互联网存款、互联网贷款等大规模减缩,此项“禁止驻点”规定延续了此前的监管理念。
于百程向中国网财经记者表示,此次《管理办法》的出台,统一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标准,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部完整系统的纲领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