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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院教授郭雳:新公司法如何缓解“一股独大”风险?

来源:和讯财经 作者:郭雳 2024-01-04 15: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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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大法学院教授郭雳:新公司法如何缓解“一股独大”风险?)

这些规定为在普遍集中的公司股权结构下保护中小股东权利“添砖加瓦”,既是对过去我国公司治理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权力制衡、促进股权资本化流动、维护市场投资信心的必要举措。

作者|郭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颁布实施近30年来,历经四次修正、两次修订。此次修订是立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发展阶段的一次全面修订,对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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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四个亮点

在我看来,新《公司法》至少有四方面的亮点。

第一,加大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范力度。

新《公司法》第89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第180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这两条规定分别从成本激励和行为规范两个方面加大了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规范。我国公司的股权结构普遍较为集中,实践中大股东、实控人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比较常见。他们滥用权利通常具有自利动机,往往以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作为代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以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意味着在法律上承认其在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时的“受托人”地位。这就为公司大股东、实控人设定了类似董事的行为边界,避免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损害相关方利益。另一方面,赋予其他股东回购权利,不仅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权利,而且增大了大股东、实控人滥权行为的外部成本,使其必须面临筹集资金或应对诉讼的压力,引导其自我规范滥权行为,避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第二,细化了董事的勤勉义务和忠诚义务。

相比旧《公司法》,新《公司法》完善细化了董事的勤勉义务和忠诚义务的内涵。新《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勤勉义务的核心是“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忠实义务的核心是“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勤勉义务是积极义务,要求董事尽到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合理注意标准不能过高,也不宜过低。这要考察当时当事董事依据其个人能力、经验等作出的判断是否合理可接受,符合公司最大利益。忠实义务则主要是消极义务,强调董事应该避免其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当存在利益冲突时,相关董事不应该享有表决权,而须遵守回避规则。明确董事行为标准可便利法院和市场监管机构更加精确地定责执法,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董事文化。

第三,注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新《公司法》在第89条、第115条、第145条、第189条等条文中的修订体现了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重视。第89条新增异议股东回购请求的情形,保护中小股东免于公司控股股东权利滥用的可能侵害。第115条将股东提案的持股比例限制降低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并强调“公司不得提高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降低了行权门槛,保障了中小股东的提案权。第145条以“公司章程应载明类别股的特定内容”要求,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在章程中规定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第189条新增第四款,将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扩张到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疏通了企业集团内部公司利益保护机制,有利于保护母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这些规定为在普遍集中的公司股权结构下保护中小股东权利“添砖加瓦”,既是对过去我国公司治理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权力制衡、促进股权资本化流动、维护市场投资信心的必要举措。

第四,明确了公司债券持有人参与公司治理权利。

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债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公司债券持有人参与公司治理权利。

新《公司法》第204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为同期债券持有人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在债券募集办法中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作出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对与债券持有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另有约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同期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效力。第205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由其为债券持有人办理受领清偿、债权保全、与债券相关的诉讼以及参与债务人破产程序等事项。第206条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三个条文对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以及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聘任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则在《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交易所债券上市规则中业已存在,将之在新《公司法》中予以规定,是在法律层面确认和落实公司债券持有人参与公司治理权利,是践行利益相关者治理理念的重要内容。概而言之,该制度的影响是将债券持有人引入公司治理,丰富现有公司治理力量,拓展传统公司治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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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有助于活跃资本市场

我认为,新《公司法》对资本市场将产生两方面的正面影响。

一方面,新《公司法》的通过和实施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信心。在中小股东权利保护上,新《公司法》加强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范,提供了要求回购股份、实现退出的便利通道,股东提案、以股东代表诉讼保护公司利益等也变得更加容易,这些都有利于增强广大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在债权人保护方面,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足的义务、类别股的发行公示、债券持有人的公司治理功能保障等,均为债权人提供了重要支持,有利于资本形成和提振市场信心。

另一方面,新《公司法》优化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第一,董事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得到细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影子董事”“事实董事”也同样受到规范,大幅缓解“一股独大”的专断风险。第二,股东会职能被削弱而董事会职能增加,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和独立地位增强,有利于集体决策服务上市公司发展。第三,董事会的监督功能凸显,如监督股东缴资,可弥补监事会的能力缺陷,形成对上市公司事务的监督合力。第四,债券持有人更有途径参与到公司治理,增强了公司治理的债券市场约束。

本文系和讯评论部特约原创稿件,仅代表作者立场。

(责任编辑:宋政 H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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