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皖通科技:西藏景源临时提案不合规 需补充资料)
3月24日晚,皖通科技(002331.sz)发布公告称,西藏景源提请增加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不符合相关规定,请西藏景源给予相关补充。
3 月 22 日,皖通科技大股东西藏景源向上市公司出具《关于增加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下称《临时提案》),提请将五项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分别为:《关于提请罢免周发展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罢免周成栋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陈翔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毛志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提请选举甄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对此,皖通科技回函表示,上述临时提案不符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公告显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股东大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西藏景源出具的《临时提案》中未包含上述规定要求的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主体资格证明,即营业执照)。
同时,该规定也要求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的声明。西藏景源出具的《临时提案》未达到此要求。
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8 条之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将聘任理由以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予以披露。西藏景源在《临时提案》中所提出的议案涉及董事候选人甄峰,其离任公司董事职务未满三年,需要提供甄峰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针对上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皖通科技要求西藏景源按规定补充相关资料。
同时,皖通科技对甄峰再次被提名董事候选人表示质疑:甄峰曾任皖通科技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公司业绩严重下滑,影响了公司的稳定和长远发展,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合法程序罢免了甄峰的董事职务。时隔仅过一月之余即重新提名甄峰为董事候选人,皖通科技要求西藏景源补充具体理由。
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对此事持相同看法,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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